新社论坛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华佗悲剧真的会重演吗?

向下

华佗悲剧真的会重演吗? Empty 华佗悲剧真的会重演吗?

帖子  Admin 周六 十月 15, 2011 9:29 pm

华佗悲剧真的会重演吗?
——就迟到的开除党籍决定的申诉



党中央、中纪委、胡总书记、吴书记:
我不同意中共石家庄市纪检委关于开除我的党籍的决定,因为这个决定是错误的,现向党中央申诉如下:
一 市纪检委做出开除我的党籍的决定的依据是《中国***纪检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第一款,“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律开除党籍”。就是说市纪检委仅凭法院的判决、裁定就认定我有罪,这是有罪推定,不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为法院的判决、裁定可能是错误的,不然为什么设立错案追究制?历史上也多次出现过冤假错案。
我认为,党组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独立的鉴定,然后才能决定对党员是否进行处分。如果法院的判决、裁定是错误的,应该与司法机关交涉,纠正冤假错案,以保护党员的权利,维护党的声誉。纪检条例的这一条存在着瑕疵,因此我建议在这一条中补充“党组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独立的鉴定,然后才能决定对党员是否进行处分”。

我多次向中央和主管党组织申明,我的行为是中共党内和国际共运内部的派别斗争,我是反对***,反对修正主义路线,抵制修正主义中央,主张“惩腐毙修,治病救党”,并没有任何鼓动打倒***、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动机和行为,没有触犯刑律,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我认为我的案子是一起错案,是司法机关越权预于我党内和国际共运内部事务。我多次请求党组织与司法机关交涉,纠正这起错案。但是市纪检委不是为党员申冤,而是例行公事地以法院的判决、裁定为依据,将一个本来受到委屈的党员开除党籍,这对一个赤胆忠心捍卫马列主义***思想革命原则的党员是一种严重的打击。这好比一个孩子在外面受到委屈,回到家里本来希望得到母亲的安抚,但是却受到母亲的惩罚,这个孩子能不伤心吗?说心里话,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刑,我并不在意,但党组制开除党籍的错误决定却像却像剪刀一样刺痛我的心!难道华佗悲剧在当代还会重演吗?
我请求党中央撤消石家庄市纪检委关于开除我的党籍的决定,并请求中央政法委纠正我的错案。

二 毛主席亲自主持制定的九大党章和十大党章中删除了以往党章中“不许建立党内派别组织”的规定,号召党员要有反潮流精神。
十大的《政治报告》中说:“这种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一个潮流来了,多数人跟着跑,只有个别人顶住的事,历史上多次发生。”“当一种错误倾向潮流般涌来的时候,要不怕孤立,敢于反潮流,硬着头皮顶住。毛主席说:‘反潮流是马列主义一项原则。’”
十大《修改党章报告》中说:“事关路线,事关大局,一个真正的***员就要出以公心,不怕撤职,不怕开除党籍,不怕坐牢,不怕杀头,不怕离婚,敢于反潮流。”

1964年5、6月间,***在一次会上说,中国如果出了修正主义中央,各个省要顶住。6月14日又说,传下去,传到县,如果出了赫鲁晓夫怎么办?中国出了修正主义的中央怎么办?要县委顶住修正主义的中央。(引自袁永松、王均伟著《左倾二十年》267页)
我认为邓小平和***同志领导下的中央推行的改革开放政策严重背离马列主义***思想,严重背离***革命路线,是修正主义中央。所以我按毛主席的指示和十大党章的规定,参照国际共运中的先例范例,借鉴***革命委员会(民革)的经验,组建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抵制修正主义中央。我的行为是完全符合马列主义***思想反潮流革命原则的。应该受到处分的是那些修正主义中央领导人,而不是捍卫马列主义***思想的党员。

三 我在给河北省高级法院的申诉中说:
正确的判定我的观点和行为的性质,其实并不需要很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说到底,我之所以被治罪就是因为我激烈地批评了中央最高领导人,批评了邓小平理论、路线,但我认为我的批评是有理有据的。本案提出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到底是法大还是党大,到底是法大还是“王”大?到底是“以法治国”,还是沿习“为大人讳,为君子隐”的封建法统?到底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沿袭以“恶毒攻击”归罪?所以,本案实际上是一起政治良心案、政治良知案。实际上是一起奇特的变相的“政治犯”错案、“思想犯”错案,怎不会人惊愕?

四 列宁在1906年的《批评自由和行动一致》中指出:“在党纲的原则范围内,批评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不仅在党的会议上,而且在广大群众的集会上都是如此。禁止这种批评或这种鼓动(因为批评和鼓动是分不开的)是不可能的。”《列宁全集》第二版14卷)
列宁讲此话时还是沙俄时代,党还处于无权状态,但按列宁的说法,即使在广大群众集会上批评党的领导人和路线也是“完全自由的”。现在我党是执政党,已处于广大群众的严格广泛监督之下,尤其党和国家高级领导人已是社会公共人物,一言一行都应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党员和群众在不违背党纲的前提下,有充分的批评自由的权利。我的所有材料的内容都不违背党纲,那么我将已经寄给党中央的关于党的理论路线问题的部分材料再寄给党的下属组织、报刊,联系出版,这属于“批评自由”、“完全自由”的范围,是完全符合列宁主义的,根本不是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有什么权力干涉我作为一个共
产党员完全应该享受的批评自由的权利?
十六大决定中提出“加强党内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十六届四种全会决议
中提出“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
我所做的事情就是探索“坚强党内民主”的党内组织形式,今后我将继续探索。如果一个敢于向党讲真话、讲心里话的党员却受到错误的处理,如果执政党的党员在自己的党内都不能享受到充分的民主,还怎能谈的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呢?

五 我在三年多中向中央和党组织多次申诉请求纠正错案,一直没有回复。按照惯例在我出狱后就应该对我的党籍问题做出决定,但一直未进行。但最近我申请组建中国***继续革命促进会和要求与李长春同志辩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还是蒲鲁东主义”后,市纪检委却宣布开除我的党籍,这是令人深思的。我认为这个错误的决定不仅仅是对我个人的打击,也是对主张促进左转的左派同志的一个严重打击,会使一些主张促进左转的左派同志感到失望而失去信心。

六 我已将这封申诉信和2002年9月给中央的申诉材料以及我在互联网发表的文章(约二百万字)刻录成光盘,呈递市纪检委请他们转呈党中央,请求党中央审查。我将在互联网上公布开除我的党籍的决定和申诉材料,请全党同志和人民审查我是否有罪。

七 我再次请求与主管党的宣传工作的中央常委李长春同志以及中宣部、中央党校讨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还是蒲鲁东主义?”的问题。

八 我向党中央表示:
1. 我不会因为受到错误的组织处理而离开党,我永远忠于中国***,永远是中国***的一名真正党员;
2. 我坚决拥护以***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的左转意向和行动,为积极促进左转贡献微薄力量。如果促进左转失败,我将遵照毛主席的指示继续进行斗争;
3. 我将永远坚持批判修正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
4. 我确信早晚有一天我的错案会被纠正,我的党籍会恢复,历史终将会公正宣布我无罪。
马列主义***思想万岁!
***革命路线万岁!
致礼


中 共 党 员
王士吉(笔名M.L.M.毛继东)
2005年10月15日



(注:2005年10月9日上午10时,市纪检委口头通知开除党籍,征求意见,我当即不服。2005年10月19日上午9时正式送达《关于落实王士吉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10时即在网上公开发表此信)


住址:石家庄市**小区**栋*门***室
电话:0311—********     
邮编:******

附:

石家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
石纪[2005]7号

关于落实王士吉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王士吉,化名毛继东,男,1944年5月出生,天津市武清县人,汉族,大学文化。1964年进入南京炮兵工程学院学习,1965年11月入党,1968年12月毕业后被分配到石家庄市化工三厂任技术员,1982年调入市化八厂任技术员,1984年调入石家庄市油脂化工技术开发研究所工作。1996年4月开办正定县永进综合化工厂从事个体经营,1999年8月12日,石家庄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2000年11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王士吉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士吉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7月17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1997年5月开始,王士吉先后草拟“发起成立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倡议书”,“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新闻公报”等6份材料,准备组建所谓马列毛主义左派革命组织“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1998年12月,王士吉赴京将“发起成立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倡议书”,
“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党纲”等24份材料当面叫给刘桂民(原中共中央副主席汪东兴的秘书)。并请转呈华国锋、汪东兴。1999年4、5月间,王士吉多次与明镜出版社香港办事处联系,并两次向该办事处邮寄材料,寻求境外出版代理人。同年5月16日,王士吉在正定县永进综合化工厂内宣布成立“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自任总书记。5月18日,王士吉化名“毛继东”分别给中央党校等单位和李修平(在中央电视台工作)等人邮寄材料,煽动“组建全国统一的马列毛主义的左派革命组织,全面领导反邓反修反复辟,重新夺回无产阶级政权,重建中国***,进行第二次社会主义革命的斗争”。
根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王士吉的犯罪事实作出的生效决定,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开除党籍”的规定,应开除其党籍,但由于本人无工作单位等原因,当时未能履行开除党籍手续,按照上级关于石家庄市纪委对王士吉开除党籍处分的要求,经2005年10 月9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落实对王士吉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9日起生效。



中共石家庄市纪委(章)
2005年10月12日
(注:2005年10月19日上午10时正式宣布决定)


..........................................................................................................

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1)冀刑终字第237号



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士吉,化名毛继东,男,1944年5月25日生,天津市武清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捕前住石家庄市**小区* *栋* * *室。1999年8月12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石家庄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士吉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0)石刑字第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士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士吉化名“毛继东”,于1997年9月,1998年5月和12月,分别给中共十五大秘书处、中央党校第二期理论研讨班、中共中央党校《求是》编辑部邢贲思教授发信,邮寄自己撰写的《中国你被引向何方》、《马克思主义还是普鲁东主义》、《反邓反修反复辟系列传单》(之一至二十)、《马列毛主义反修战士严正声明》、《炮打谣言大师――***》等25份材料,并在《马列毛主义反修战士严正声明》、《反邓反修反复辟系列传单》、《炮打谣言大师--***》上标注“欢迎翻印、张贴、传播”等字样,在材料中,王士吉大肆攻击邓小平理论和我国改革开放政策,诋毁我国家领导人,要求现届中共中央“总辞职”,并煽动“组建左派革命组织,重建中国***”。
1997年5月至1999年4月间,被告人王士吉在石家庄市先后草拟“发起成立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倡议书”、“ 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新闻公报”、“ 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党纲”、“ 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声明”、“关于党旗、党徽、及国旗、国徽新图案的设计说明”、“ 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临时中央委员会致现届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公开信――兼共革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新闻公报”等6份材料,准备组建“马列毛主义左派革命组织――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1998年12月,王士吉赴北京将“发起成立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倡议书”、 “ 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党纲”、 《中国你被引向何方》、《马克思主义还是普鲁东主义》、《反邓反修反复辟系列传单》(之一至二十)等24份材料当面交给刘桂民(原中央副主席汪东兴的秘书),并请转呈华国锋、汪东兴。1999年4、5月间,王士吉在石家庄市多次与明镜出版社香港办事处联系,并于4月24 日和5 月4 日两次向该办事处发出特快专递,邮寄“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新闻公报”、“ 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党纲”、“ 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声明”、 “ 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临时中央委员会致现届中共中央常委会的公开信――兼共革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新闻公报”等材料,寻求境外出版代理人,被明镜出版社拒绝。同年5月16 日,王士吉自己在正定县永进综合化工厂内宣布成立“ 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自任总书记。5月18日,王士吉化名毛继东在北京分别给中央党校、中央电视台李修平、解放军报社李讷、首钢党委宣传部、北京大学学报去信,邮寄“ 中国***革命委员会(共革)临时中央委员会致现届中共中央常委会的公开信――兼共革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新闻公报”、“是反革命暴乱,还是北京公社人民大起义――反邓反修反复辟系列传单之一”、“北约道弹轰跨了邓、江迷梦――反邓反修反复辟系列传单续一”、“ 马列毛主义反修战士宣传口号”等4 份材料。在上述材料中,王士吉多次煽动“组建全国统一的马列毛主义的左派革命组织,全面领导反邓反修反复辟,重新夺回无产阶级政权,重建中国***,进行第二次社会主义革命的斗争”。并“提出重建党的工作不能将修正主义中央控制下的党内民主当作唯一的斗争方式,不能采取以往常规的斗争方式,必须从组织外部对修正主义中央进行冲击”。
上述事实,均有提取的大量署名“毛继东”的有关材料,有中央党校、首钢公安处等单位的证明,证实收到署名“毛继东”的有关材料,有提取的王士吉化名与香港明镜报联系的通讯单据和书证以及对王士吉的字迹进行刑事科学鉴定并予以确认,当庭被告人王士吉亦对化名“毛继东”所撰写的大量材料并邮寄有关单位及香港明镜报的行为供认不讳。据此,被告人王士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属实。
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士吉以造谣、诽谤的方式对事实进行歪曲,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王士吉所提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为保护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士吉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王士吉上诉主要提出:没有犯罪故意和行为,构不成犯罪。采用证据有误,从家中搜出的有些没有邮寄过的文字材料是个人思想资料,没有向任何人公布,不应定罪,寄给明镜出版社办事处的文章 ,未取得证明,不能认定。
经审理查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士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对一审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经查,上诉人王士吉于1997年至1999年间先后书写大量文章,其内容歪曲事实、诽谤、攻击中国***和国家领导人,诋毁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发泄对现行社会、政策的不满,并将其中部分文章寄个人和单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所诉没有犯罪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国家安全机关从上诉人家搜查出王士吉书写的大量文章,有的虽然没有寄出和向外人公布,但这些文章属于其进行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不能仅视为其个人思想资料而不定罪。河北省国家安全厅证明,王士吉寄给明镜出版社香港办事处的文章已被截获存在于河北省国家安全厅。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士吉书写大量造谣、诽谤中国***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以将其中的一部分邮寄他人或单位、出版社,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王士吉上诉所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河北高级人民法院 (章)
审判长 吴 君
审判员 侯秀文
审判员 赵桂云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荣芬

Admin
Admin

帖子数 : 156
注册日期 : 08-08-04

http://maozy.chinarenluntan.net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